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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方世汉与董明云、周桂珍、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世汉,董明云,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周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方世汉,男,朝鲜族,1960年12月23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董明云,男,汉族,1955年11月22日生,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龙井市龙门街。被执行人周桂珍,女,1956年7月22日生,汉族,汪清第二幼儿园退休教师,现住龙井市龙门街。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龙井市龙门街北路。法定代表人董明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世汉与被执行人董明云、周桂珍、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明云、周桂珍、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借款22.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575元、执行费3275元),责令被执行人董明云、周桂珍、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明云、周桂珍、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字第71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董明云、周桂珍、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8月2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董明云、周桂珍可供执行财产、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和房屋其他案件拍卖后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