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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明与周德生、原审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周德生,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3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军,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生,男,汉族。原审被告:李静,女,汉族。上诉人刘明因与被上诉人周德生、原审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二审核实,一审法院公告送达未送达原审被告李静,并缺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让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铁峰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