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民终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明与周德生、原审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周德生,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3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军,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生,男,汉族。原审被告:李静,女,汉族。上诉人刘明因与被上诉人周德生、原审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二审核实,一审法院公告送达未送达原审被告李静,并缺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让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铁峰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