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蔺淑芳、刘长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淑芳,刘长峰,朱伟章,唐艺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395号申请执行人蔺淑芳,女,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居民。被执行人刘长峰,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村民。被执行人朱伟章,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居民。被执行人唐艺豪,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村民。申请执行人蔺淑芳与被执行人刘长峰、朱伟章、唐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田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