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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天策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天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3050号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1幢2-18,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19054806843R。法定代表人裴定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秦彬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龙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罗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天策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的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江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