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栾川县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留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川县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留寻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424号原告栾川县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伊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5828511。法定代表人崔笑毅,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红伟,男,系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留寻,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川县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留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川县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川县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川县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栾川县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雅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琳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