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终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唐荣旭,梁平县园坝泥鳅专业合作社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某,梁平县园坝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谭友碧,唐云庆,唐荣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16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邱某某(曾用名古某某),女,汉族,2004年3月18日生,重庆市梁平县人。法定代理人:邱某1(系邱某某监护人),男,汉族,1964年3月5日生,重庆市梁平县人。委托代理人:唐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正席,男,汉族,1944年10月6日生,重庆市梁平县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平县园坝泥鳅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秦辉明,理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谭友碧,女,汉族,1961年4月28日生,重庆市梁平县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云庆,女,汉族,1993年8月16日生,重庆市梁平县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荣旭,男,汉族,1994年8月24日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上诉人邱某某与被上诉人梁平县园坝泥鳅专业合作社、被上诉人唐荣旭、谭友碧、唐云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根据从梁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以及梁平县明达镇红八村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两份新证据,并结合上诉人陈述内容,二审另查明:古长劲(敬)与其妻刘达芬生育有二女,长女古海燕,次女古某某(邱某某),古长劲(敬)去世后刘达芬外出具体地址不明,古海燕亦下落不明,但尚无证据表明此二人已不在人世,或经法定程序宣告失踪或死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本案诉争所涉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等财产在古长劲(敬)死亡时开始发生法定继承。截至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刘达芬、古海燕明确作出了放弃继承的表示,故此二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不能因其难以联系而当然否定或剥夺其合法的财产性权利。基于二审中调取的新证据所能查证的事实,一审遗漏了当事人,可能影响对诉争所涉财产的权利人身份以及该财产处分行为合法性与否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37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梁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元,因上诉人邱某某申请免交,已经本院院长同意,不另作退回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