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7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分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分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7258号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碚东大道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89117247N。负责人姜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波,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XX,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分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茂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