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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户县金地热镀锌厂与任建生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户县金地热镀锌厂,任建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356号原告:西安市户县金地热镀锌厂。负责人:徐琨,系该厂厂长。被告:任建生,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户县金地热镀锌厂与被告任建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户县金地热镀锌厂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户县金地热镀锌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天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