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8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严秋宜与赵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秋宜,赵国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943号之一原告:严秋宜,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赵国彪,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秋宜诉被告赵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秋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秋宜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秋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以及诉讼保全费920元,合共1945元(原告严秋宜已预交),由原告严秋宜负担。审判员 丁向娜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心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