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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志光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志光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470号原告:潘某。法定代理人:潘晓峰,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秦晓芝,系原告母亲。被告:李志光李某某,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曲周县安寨镇安寨村人,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号。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职工。原告潘某与被告李志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伟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