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黄耀文与天津忆江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文,天津忆江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490号原告:黄耀文,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天津忆江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9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谦,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琦,该公司职员。原告黄耀文与被告天津忆江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黄耀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耀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