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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0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黄耀文与天津忆江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文,天津忆江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490号原告:黄耀文,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天津忆江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9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谦,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琦,该公司职员。原告黄耀文与被告天津忆江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黄耀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耀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