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2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4日至2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湘阴县杨林寨乡蒋家渡村十组自家以扑克牌“开船”的方式开设赌场,雇请被告人陈某某充当发牌的“和手”和赌场管理,组织附近村民刘某某、张贻某、陈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5000余元。该院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提请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至2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湘阴县杨林寨乡蒋家渡村十组自家以扑克牌“开船”的方式开设赌场,雇请被告人陈某某充当发牌的“和手”和赌场管理,组织附近村民刘某某、张贻某、陈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5000余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①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即2016年2月9日)中午,他到被告人张某某家里,看到有十几个人在张某某家桌子边玩“开船”,有男有女,张某某在家,有一个参赌的叫张贻某的他比较熟,他玩一个小时左右输600元就离开了。②证人张贻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中午,他到被告人张某某家里,看到张某某和周某,后来有十多人在里面麻将桌玩“开船”赌博,张某某抽取水钱,他玩一阵输500元就离开了。正月初五他到张某某家,看到有人在玩“开船”,他没有参与就离开了。他听人说张某某的外甥郎陈某某被张某某请来帮忙发牌等。③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初四、初六,即2016年2月9日、11日、13日他到被告人张某某家,看到张某某在以“开船”形式等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中发牌、抽水,水钱给张某某,参赌的有张贻某、刘某某、周某等人。④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初四、初六,他三次到被告人张某某家里,都看到有人在被告人张某某家玩“三公”赌博(又名“开船”),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中发牌和抽取水钱,参赌的有张新某、陈某某、张贻某、刘某某等人,他也参了几次赌。⑤证人张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她丈夫张某某在家里用扑克牌“开船”,附近一些村民到赌场中参赌,参赌的人有张新某、陈某某、张贻某等人,几天时间抽取水钱几千元。2、被告人的供述。①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他对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即2016年2月9日至2月14日)期间在家中以“开船”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某间或发牌抽水充当和手等,附近村民刘某某、张贻某、陈某某等多次到赌场中赌博,他从中抽头渔利几千元的事实供认不讳。②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他对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四(即2016年2月9日至11日)期间,受被告人张某某(系陈某某姨父)邀集到张某某家以“开船”形式开设的赌场中发牌和抽取水钱,附近的村民陈某某、张贻某、周某等到赌场中参赌,每天抽得近1000元水钱的事实供认不讳。3、一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2016年2月4日至2月14日期间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参与过“开船”赌博的张南辉的辨认。4、一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证人刘某某、张贻某、陈某某、周某、张南某均因参与赌博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事实。5、湘阴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平时表现好,均无犯罪前科,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建议对张某某、陈某某均适用社区矫正。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均系被抓获到案。7、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户籍信息。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集赌民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均予以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二被告人均具备帮教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共军人民陪审员 蒋协志人民陪审员 刘 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