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雪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184号罪犯张雪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作出(1997)青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雪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1998年8月7日起),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鲁刑执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9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雪锋认罪服法,服��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雪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雪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雪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雪锋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