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孙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6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6]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孙某利用其表姐崔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后持卡使用。自2014年9月份开始,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截止2015年10月,被告人孙某恶意透支本金3万元。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孙某归还了拖欠银行的本金3万元。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本案系被害单位报案案发,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凭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俊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张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