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静与董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董磊,合肥经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3005号原告:王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飞(系原告丈夫),男,198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董磊。被告:合肥经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良英。原告王静与被告董磊、合肥经纬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强祥、人民陪审员王建良、人民陪审员陈娟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磊、被告合肥经纬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4,543元,其中拖车费250元、评估费240元、车辆修理费4,05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4日,被告董磊驾驶车牌号为皖A4XX**的货车在S6嘉定方向行驶,适逢案外人朱飞飞驾驶原告王静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2XX**的轿车行驶至此处,由于被告董磊强行变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朱飞飞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董磊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讼来院。被告董磊、合肥经纬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物损评估意见书及评估费发票、事故车辆勘估表及修理费发票、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及拖车费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4日,被告董磊驾驶被告合肥经纬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4XX**的货车(该车辆未有效年检,保险过期)在S6嘉定方向行驶,适逢案外人朱飞飞驾驶原告王静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2XX**的轿车行驶至此处,由于被告董磊强行变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静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董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道路清障拖车费用250元、物损评估费用200元、车辆修理费用2,653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已经作出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被告董磊应承担事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拖车费250元、评估费240元、车辆修理费4,053元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的被告合肥经纬物流有限公司未能及时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被告董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磊、合肥经纬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静2,000元;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中,评估费240元,修理费4,053元,拖车费250元,扣除上述第一项,计2,543元,该款被告董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静。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董磊负担。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强祥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王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