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康新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康新礼品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952号原告:威海康新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文化中路南博物馆四楼。法定代表人:丛婷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斌,山东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康新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