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红梅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729号原告魏红梅,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原告魏红梅不服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现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红梅诉称,2011年7月21日,原告向被告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依据办理征地结案表的相关手续”要求获取“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及附图”的政府信息,2011年8月5日被告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该答复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2011)第88-3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判令被告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及附图”的政府信息。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所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因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原告针对被告所作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魏红梅。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云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