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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5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晋江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阳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蔡锦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锦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078号原告(反诉被告):晋江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凤,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蔡锦泽,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A)。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珉,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晋江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阳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蔡锦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蔡锦泽与阳光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阳光公司与蔡锦泽以双方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晋江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蔡锦泽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47元,由原告晋江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32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633元,由反诉原告蔡锦泽负担。审 判 长  余卓立审 判 员  许珊妹人民陪审员  陈连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鹤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