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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明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196号罪犯马明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明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明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明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明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被监狱多次扣分。本院认为,罪犯马明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另查明,该犯被监狱多次扣分,减刑时可酌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明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