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史显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显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968号罪犯史显锋,男,1980年6月4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长刑初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显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12月、2014年9月将史显锋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3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史显锋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显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罚金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其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6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史显锋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