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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吕加玉申请执行桑庆、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兴汇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盛大国防科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鄢正龙、王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加玉,桑庆,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兴汇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盛大国防科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鄢正龙,王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740号申请人吕加玉。被执行人桑庆。被执行人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银。被执行人成都兴汇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被执行人四川盛大国防科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庆。被执行人鄢正龙。被执行人王晓玲。本院于2016年05月23日立案受理吕加玉申请执行桑庆、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兴汇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盛大国防科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鄢正龙、王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74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灵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