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4103号原告:董某某,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某,男,1951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