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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4103号原告:董某某,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某,男,1951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