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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7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余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余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423号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新开路巨福新园8-3-101(-1室)。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怡,该公司法务。被告:余芬,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冠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