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通和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聚鑫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通和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聚鑫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3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通和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朱军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秀,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婷,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聚鑫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津坝公路千里堤(天津市第一织绒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马海峡,董事长。上诉人天津通和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聚鑫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通和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3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