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成都成际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昊远通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成际广告有限公司,成都昊远通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成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单元20层2006号。法定代表人龚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昊远通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正街43号4幢1楼。法定代表人乔国松。申请执行人成都成际广告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昊远通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5750元,赔偿损失34250元,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924元、保全费10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42元。另,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6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另,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苟成东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5750元,赔偿损失34250元,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924元、保全费10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42元。另,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62元。二、终结本院对(2014)高新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