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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刑初347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素丽、被告人张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以来,在城郊乡孙庄孙高杰组织的赌场内,被告人张某以放高利贷的形式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刘某1、刘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铭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