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崔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596号原告:崔某,居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已于庭外协议离婚,原告崔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宗迎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