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9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引观与潘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9947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方某某,总经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潘某某(下称第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4,271.20元,第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干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