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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青岛农场股份有限公司王哥庄支行与张正光、张正亭、王绪波、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哥庄支行法定代表人胡宝山,张正光,张正亭,王绪波,李杰,胡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哥庄支行法定代表人胡宝山,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正光被执行人张正亭被执行人王绪波被执行人李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哥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正光、张正亭、王绪波、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哥庄支行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9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