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0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苏州道普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袁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道普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袁德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3553号原告:苏州道普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半边街。法定代表人:沈先中,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海明,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德中,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道普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道普公司公司)与被告袁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道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德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第一次庭审到庭,第二次庭审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道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维修外墙工程,如不维修,承担所承接的外墙工程返修费用111000元(为人工费,材料费另行主张)。事实与理由:被告为承接内外墙涂层的专业人员,长年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做原告名下的内外墙施工。2014年,原告承接位于淮安市南马厂大道99号的淮安市西游记文化体验园漕埠商业中心装修工程,同年度12月,原告将所承接工程的内外墙部分分包给被告施工,其中有内墙涂料工程和石膏板吊顶涂料、内墙挂网及外墙工程。2014年12月23日合同涉及的为石膏板吊顶涂料、内墙挂网及外墙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22680元,2014年12月23日的外墙协议2.2条明确约定,墙面不允许开裂,两年内开裂维修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协议工程结束后,原告所承接的整体装修还未验收,应被告要求,原告给付了95%的工程款(其原因是被告称要发工人工资,同时原告考虑到被告在安徽工程尚有10万元应付款)。2015年3月,工程发包方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冶公司)发现被告所承包的工程外墙大面积开裂、墙面平整度太差、墙面打砂纸不到位、刀印明显、阳角上下不直、阴角处理不到位等六项重要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返工维修。原告立即多次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被告,要求被告维修,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并电话明示不予维修,要原告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导致原告的装修工序至今无法验收。原告为了保证所承接的工程进度,委托专业人员对外墙开裂等上述问题维修所需费用进行评估,其维修所需要仅人工费就需112490.92元。被告袁德中辩称:原告所施工的所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淮安市西游记文化体验园漕埠商业中心装修工程-石膏板吊顶涂料、内墙挂网及外墙工程,合同第三条关于付款方式约定为:预付款3万元,然后按现场实际进度的85%付款,每15天结算一次,直至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总合同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付支付,合同并就承包方式、价款、施工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被告进行实际施工。庭审中,原告主张原告给付了95%的工程款(其原因是被告称要发工人工资,同时原告考虑到被告在安徽工程尚有10万元应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举证及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载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工程施工合同,鉴于被告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应属无效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如质量合格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取得相应工程款,如确实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发包人亦可要求实际施工人进行维修。关于本案,原告自述其就案涉工程款项已付至95%,该进度与双方约定的验收合格竣工后支付的进度一致,故此可推定工程已实际交付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陈述付至95%原因是被告称要发工人工资、同时原告考虑到被告在安徽工程尚有10万元应付款,该陈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主张被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维修或者赔付维修人工费,被告表示异议。庭审中,原告申请对于质量问题及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过程中,原告经通知未缴纳鉴定费用,导致委托退还。后,原告又申请对“外墙工程5800平方”(开裂及其他部分)返修使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所需的人工及材料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现原告径行要求鉴定维修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准许。综上,鉴于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州道普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娅婕人民陪审员 许世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