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红塔区孔雀珠宝首饰店与被执行人何发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塔区孔雀珠宝首饰店,何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红塔区孔雀珠宝首饰店。经营者沐丽嫔。被执行人何发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塔区孔雀珠宝首饰店与被执行人何发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红塔区孔雀珠宝首饰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9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执行员 王 晟执行员 郭树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