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许国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许国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民初24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烨、许彬,该行员工。被告许国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被告许国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委托代理人陈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国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诉称,被告许国和于2015年6月12日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1张,用于透支消费,后其透支本金5965.25元,到期未还款,原告多次打被告电话催收,均无人接听。因被告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透支本金5965.25元及利息747.78元、滞纳金347.8元(算至2016年5月20日),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滞纳金按合约约定计算;2、诉讼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许国和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国和于2015年6月12日向原告申办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取并填写了申请表,作为申请表附件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载明计息及费用等事项,约定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滞纳金;履行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发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签署一栏上方载明申请表的“申请人声明”处载明“本人已阅读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被告许国和在提交的申请表中填写了自己的相关信息,并在“申请人声明”处下方的申请人签名一栏签字予以确认。原告经审核后为被告许国和办理了卡号为62×××35信用卡一张。被告许国和领卡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自2015年10月起连续多期未能向原告偿还当期本息。至2016年5月20日,被告许国和尚有透支本金5965.25元,到期利息747.48元,滞纳金347.8元未予清偿。原告因追索未果,致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账户信息资料、欠款明细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许国和向原告申请领取信用卡,并同意遵守相关章程、合约的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许国和未能按照章程、合约的约定在指定期限前偿还相应的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相应本金、利息、滞纳金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许国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质证、辩论的权利,应由其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国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7060.83元(该数据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本金5965.25元、利息747.78元、滞纳金347.8元),并以5965.25元为本金,继续给付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期间按合约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被告许国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账号:20×××88;④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 判 长 龚习琴人民陪审员 王辉辉人民陪审员 周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