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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34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付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付朝,任崇崇,王守连,武安培,王丰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42-10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付朝,男,生于1983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任崇崇,女,生于1985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守连,女,生于1971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武安培,男,生于1979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丰娥,女,生于1972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付朝等借款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付朝(含担保人)经教育已履行17万元,下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需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34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审 判 员 :任耀辉代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