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467号原告:邹某,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周新红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