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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467号原告:邹某,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周新红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