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乐陵市金河综经营部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乐陵市分公司邮寄服务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乐陵市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2303号原告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经营者窦荣昌。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乐陵市分公司。负责人苗德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乐陵市分公司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乐陵市分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乐陵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唐俊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