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成加觉与成克尚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加觉,成克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成加觉,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成克尚,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现住蓝山县。本院在执行成加觉与成克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克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蓝法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黄 文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