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邵连路与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连路,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付崇会,陈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164号申请执行人:邵连路,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泽滨,经理。被执行人: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梁,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洲,经理。被执行人:付崇会,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陈秀华,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并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258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