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终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畅晓东与王学良、王荣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畅晓东,王学良,王荣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第2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畅晓东,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祁县。委托代理人安长喜,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良,男,1981年7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殿禄,祁县贾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广,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上诉人畅晓东、上诉人王学良因与被上诉人王荣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寇永俊审判员 郝永丽审判员 许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