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时守海与时吉寿、王胜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守海,时吉寿,王胜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346号原告:时守海,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时军忠,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原告之子。被告:时吉寿,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胜军,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姜德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守海与被告时吉寿、王胜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守海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守海撤回对被告时吉寿、王胜军的起诉。案件受理���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本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