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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孙文臣与刘广理、刘广志、刘海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臣,刘广理,刘广志,刘海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774号原告:孙文臣,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赵辉,系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理(礼),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第三人:刘广志,男,51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同上。第三人:刘海军,男,50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同上。孙文臣与刘广理、刘广志、刘海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孙文臣的起诉状,原告诉称2003年光明村委会将位于刘德胜坨子5公顷耕地(40条垄)承包给原告耕种使用,从2006年开始被告刘广礼强行占有该耕地使用至今,被告刘广礼同时委托二位第三人强行占有使用该耕地,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巨大。现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发生争议的地块边邻四至权属不清,需有权部门确权后方能由人民法院受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文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洮南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