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罪犯胡恩军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恩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758号罪犯胡恩军,男,汉族,1961年2月10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1)谢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恩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胡恩军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0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红、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郭红旗出庭,罪犯胡恩军、证人梁保君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胡恩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胡恩军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恩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出。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出具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证人证言罪犯胡恩军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胡恩军陈述及证人梁保君证言证实,罪犯胡恩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1)谢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书及票据、(2015)合刑执字第01579号减刑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出。本院认为,罪犯胡恩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恩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ggz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