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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俊美与李山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258号郭俊美,女性,1955年12月15日出生,住林州市陵阳镇水磨山村。李山山,男性,1991年6月25日出生,住林州市合涧镇小屯村。本院在执行郭俊美与李山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林交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党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子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