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秀丽与梁维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丽,梁维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340号原告:朱秀丽,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梁维炳,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朱秀丽与被告梁维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朱秀丽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原告朱秀丽已预交),由原告朱秀丽负担。审判员 ��肖辉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俊 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