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文、李敏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艳文,李敏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889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5619733208。法定代表人苏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军芬,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霍璐明,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王艳文,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敏江,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文、李敏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30元,其余123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