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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慧与赵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赵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4799号原告:刘慧,女。被告:赵光,男。原告刘慧与被告赵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慧、被告赵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赵光对其医疗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人身伤害费1000元、名誉损失费1000元,合计5500元,请求判令赔偿5000元;2.诉讼费50元,由赵光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6日8时30分许,赵光在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上海路书城x楼某学校与刘慧发生争执,赵光用巴掌扇刘慧面部,并用脚踢刘慧腹部,致其倒地受伤。刘慧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赵光予以赔偿。为此,具状法院,请求予以判决。赵光辩称,在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其亦受伤,但不愿追究刘慧的责任;同意赔偿刘慧经济损失530元,其余不应由其承担。刘慧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由本院开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证据一,《青岛市通用门(急)诊病历》1份,莱西市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1份、《彩超检查报告单》1份、《门诊收费票据》2张。用以证实:刘慧伤后,即往莱西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赵光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二,莱阳同康卫生所《门诊处方笺》1份、《客运出租发票》31张、莱阳某国际体育舞蹈学校《证明》1份。用以证实:刘慧自莱西市人民医院检查后,即到莱阳同康卫生所输液治疗,支付医疗费680元;因伤就医治疗,先后实际发生交通费合计310元;因伤误工4天,由莱阳某国际体育舞蹈学校扣发其工资合计1100元。赵光的质证意见是对《门诊处方笺》和《证明》不予认可,对《客运出租发票》认可交通费30元。本院认为,《门诊处方笺》并非规范的医疗费收款凭证,且其亦不足以证实医疗费是否实际支付,依法应当不予确认;《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刘慧的伤势,可以证实刘慧因误工4天,扣发工资1100元;《客运出租发票》均未载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根据刘慧的伤势和就医情况,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元。赵光未提交证据。根据刘慧的申请,本院调取了莱西市公安局青岛路派出所询问刘慧的笔录1份、赵光的笔录1份,莱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光)》1份。刘慧、赵光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刘慧系莱阳某国际体育舞蹈学校的职工。2016年8月6日8时30分许,赵光在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上海路书城x楼处,因琐事与刘慧发生争执。期间,赵光用巴掌扇刘慧面部,并用脚踢刘慧腹部,致其受伤。刘慧伤后,即往莱西市人民医院检查。门诊诊断:头外伤、耳外伤、腹外伤。为此,刘慧支付门诊医疗费合计447.20元。刘慧因伤休息4天,莱阳某国际体育舞蹈学校扣罚其工资合计1100元。另查明,赵光因致伤刘慧,由莱西市公安局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该纠纷经莱西市公安机关处理未果,刘慧具状本院。以上事实,有刘慧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相关材料,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并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据所查明的以上事实,应当认定赵光与刘慧发生争执并致伤刘慧的事实。赵光致伤刘慧,侵害了刘慧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刘慧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刘慧主张的医疗费500元,赵光予以认可,本院予以准许。刘慧的误工费为1100元,其主张1000元,本院亦予以准许。刘慧主张的交通费500元,因其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并不规范,赵光认可30元,数额过低,本院酌情支持100元。刘慧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本院考虑其伤势并非后果严重,依法不予支持;刘慧主张的人身伤害费1000元、名誉损失费1000元,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慧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600元,依法应由赵光予以赔偿。赵光辩称其只同意赔偿刘慧经济损失530元,该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慧经济损失1x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崔展君人民陪审员  张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