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8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谢霞、雷华等与黄诗涵、唐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霞,雷华,王永忠,黄诗涵,唐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444号原告:谢霞,女,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原告:雷华,女,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原告:王永忠,男,汉族,1957年5月2日出生,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国忠,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诗涵,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被告:唐懿,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谢霞、雷华、王永忠诉被告黄诗涵、唐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谢霞、雷华、王永忠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霞、雷华、王永忠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霞、雷华、王永忠。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谢霞、雷华、王永忠负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