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董某犯危险驾驶罪李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刑初40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本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酒后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载董某甲、董某乙沿荣成市滕家镇小落村通滕家镇政府驻地道路由西东行,行至小落村西道路处与前方顺向行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致鲁K×××××号小型轿车损坏。经检测,被告人董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4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董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在现场与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协商私了并让对方驾车离开,之后被告人董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让其到现场顶替并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勘查后告知要经公安处理,被告人董文超遂用自己手机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董某、李某均向交警谎称是被告人李某驾车发生事故,交警将二人从现场带至医院抽血备检,后又带回中队做进一步调查时,被告人李某承认了顶替董某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董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经荣成市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被告人董某、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危险驾驶犯罪、被告人李某包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李某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一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