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东梅与刁留柱、绥化盛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梅,刁留柱,绥化盛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981号原告:周东梅,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刁留柱,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被告:绥化盛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梅诉被告刁留柱、绥化盛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周东梅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