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讲竹与被执行人钟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3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张讲竹,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被执行人钟金华,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讲竹与被执行人钟金华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3)永冷民初字第131号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钟金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3)永冷民初字第13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