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金林,刘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21财保64号申请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阳,男,系十堰市郧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计划生育监督执法队队长。被申请人徐金林,男,汉族,农村居民,生于1985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刘雪萍(系徐金林之妻),汉族,农村居民,生于1986年8月20日。申请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办理被申请人徐金林、刘雪萍因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以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徐金林、刘雪萍27358元的财产或者扣留其他等额合法收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徐金林、刘雪萍27358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 虎审判员 陈 英审判员 吕明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娇 微信公众号“”